《說文解字.敘》說:「假借者,本無其字,依聲托事,令、長是也。」這就清楚表明:把「命令」的「令」借用為「縣令」的「令」,以及把「長短」的「長」借用為「縣長」的「長」,都是把不同意義的字音寄寓在同一個字形中,變成了純粹的表音符號,並沒有產生一個新的字形來,可說是一種不造字的造字法,也就是「造字的假借」。
至於另外一類的假借,並非本無其字,而是本有其字的,只是不用其本字,要借用別的字來表示意義,並且長久地借用,反而把本義完全掩蓋掉,甚至代替了本字的地位。
舉例來說,「草木」的「草」,本來是有個「艸」字的,但卻借用本義是柞櫟實(一種植物的果實)的「草」字來代替。結果,「草」成了「草木」的「草」,其本義卻給人遺忘了,這就是「用字的假借
」。 其他的例子像借「球」代「毬」(「球」本是玉的名稱)、借「說」代「悅」、借「釁」 代「叛」等,都屬於用字的假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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